国家认监委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 |
时间:2011-04-14 16:12:00 作者: 来源: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推进信息化工作的要求,以及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强对国家认监委信息化工作的领导,规范国家认监委信息化工作行为,根据国家认监委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认监委信息化工作是指以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为主导,信息资源整合、共享为核心,信息网络、安全为基础,信息人才队伍建设为依托,有关信息化法规、政策、制度、标准、管理为保障的综合体系。 第三条 国家认监委信息化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通过信息化工作尤其是电子政务建设的开展,提高认证认可行政监管部门的科学决策水平,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以及政务公开,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鼓励和引导认证认可从业机构开展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技术促进认证认可行业发展;建立认证认可信息化标准体系,提升认证认可领域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四条 国家认监委信息化工作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的建设方针,实行“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统一标准、互联互通、务求实效”的管理原则,促进资源共享,推动国家认监委信息化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国家认监委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国家认监委信息化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家认监委主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委各部室及委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信息办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和国家认监委信息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设在委信息中心;信息办主任由信息中心主任兼任,信息办成员由委信息中心专职工作人员组成。 第七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主要领导负责本部门信息化工作,并指定一名负责本部门信息化日常管理工作的同志担任本部门的信息化工作联络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领导小组职责。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家认监委的信息化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质检总局关于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和计划; (二)审定国家认监委信息化发展战略、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等; (三)研究决定国家认监委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四)审定国家认监委信息化重大建设项目及其投资,并组织实施; (五)协调与质检总局信息化建设的衔接工作;组织协调与认证认可相关的跨部门、跨地区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的建设。 第九条 信息办职责。信息办承担国家认监委信息化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开展国家认监委信息化发展战略、总体规划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起草国家认监委信息化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并向领导小组提出政策建议; (二)负责认监委信息化工作的日常管理,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决策的贯彻执行,指导、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信息化工作的相关事宜; (三)对国家认监委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审批与备案管理,组织国家认监委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论证、实施和验收工作; (四)研究和跟踪信息化技术发展动态,组织起草重点工程项目、关键技术实施和攻关方案并推广应用; (五)负责认证认可业务统计工作的组织与协调,组织建设认证认可业务统计信息平台,对业务数据的采集、上报、汇总、加工、分析、发布等统计过程进行管理,对业务数据质量实施检查; (六)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国家认监委信息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信息化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一)国家认监委信息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国家认监委信息化工作总体规划,负责提出本部门信息化发展的总体需求分析报告与规划方案,根据分工负责相关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 (二)国家认监委信息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国家认监委信息化工作总体规划,积极配合信息办开展工作; (三)委财务部及各下属单位负责国家认监委信息化项目建设与运维资金的统筹安排; (四)委办公室负责协调国家认监委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五)信息中心承担国家认监委信息化项目建设任务,负责国家认监委计算机网络维护、安全管理、技术支持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和信息办通过例会和专题会议等形式研究和部署国家认监委信息化工作,主要会议形式如下: (一)例会制度。领导小组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听取信息办的汇报,并研究商议国家认监委信息化工作有关重大问题,审议信息办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信息办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信息化工作联络员会议,研究国家认监委信息化有关工作。 (二)专题会议制度。针对国家认监委信息化工作某一重要问题,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组织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专题会议。针对国家认监委信息化工作中涉及面较广的工作事项,信息办主任可召开信息化工作联络员专题会议进行研究或部署落实。 第十二条 会议议题由信息办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并根据领导指示安排会议。 第十三条 会议决定事项,按会议明确的职责分工开展工作,信息办负责按会议决定要求落实协调与督办。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信息办报送当年信息化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信息化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信息办负责起草国家认监委年度信息化工作计划和总结,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为加强对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管理,另行制定《《国家认监委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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